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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修訂,修訂日期: 105年4月23 日

神經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神經外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依照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凡在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五年六個月(含)以上,或六年(含)以上臨床訓練,並取得訓練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之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認可者。

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領有外國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證書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得免筆試或免筆試及口試。

四、筆試內容範圍包括神經外科學及相關神經學(如神經內科,神經病理學,神經放射線學等)。

五、口試由數位委員主試,其內容範圍包括一般及特殊神經外科觀念,病患處理之原則及具體實施細則,必要時得使用臨床實際資料或診察實際病患。

六、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通過或不通過表示之,經半數以上口試委員評定通過者為及格。

七、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八、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九、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報名表。

(二)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二份。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百二十點以上,但每年積分超過四十點者,以四十點計。

(一)參加本會年會並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國際性神經醫學會議或外國之全國性神經醫學會議,每次得積分十二點(分)。

(二)參加學會年會舉辦1、專業課程,2、專業品質,3、專業倫理, 4、專業相關法規課程,每次得積分二點。

(三)參加學會之地區性會議(如北,中,南區月會或地區性繼續教育及專題研討會)或國外之地區性神經醫學會每次得積分六點。

(四)參加醫學會主辦或協辦之全國性繼續教育或專題研討會,每天得積分二點,(半天可視同一天) 。

(五)參加各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所舉辦的系列演講及相關教學活動如Grand Round, Journal Reading, Case Conference等,每次得積分一點。但每年該類積分超過二十點者,以二十點計;且每年參加同一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所得積分超過十點者,以十點計。

(六)繼續教育或與專題研討會演講者應得之積分,比照與會者給予。

(七)參加其他醫學會之學術活動,每次得積分1點,但六年內積分超過四十點,以四十點計。

(八)在學會、國際神經醫學會或外國之全國性神經醫學會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壁報者,每篇現場發表者可得積分六點,非現場發表者不予計分。在其他醫學會主辦或協辦之會議,發表有關神經學之論文演講或壁報者,每篇現場發表者可得積分六點,非現場發表者不予計分。

(九)在國內外醫學刊物刊登之神經學論文,經本部認可者,每篇第一作者得積分十點,第二作者得積分四點,第三作者得積分二點,其餘作者各得積分一點。

(十)赴國內外神經醫學訓練醫院進修者,每周可得積分四點,但每年積分超過二十點者,以二十點計。

前項各款所定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認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先行查核工作時,由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二、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一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二份。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三、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十四、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部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部發給專科科醫師證書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証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部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部申請。

十五、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六、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七、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辦法之規定。

 

96 年 8 月 28 日繼續教育委員會修訂通過
103 年 12 月 28 日繼續教育委員會修訂通過
105年12月25日繼續教育委員會修訂通過

神經外科專科證書有效期限之更新六年內參加學術活動等之積分達 600 且每年之積分不得有 0 

第一條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接受行政院衛福部委託辦理醫師繼續教育課程積
 分審定事宜,依據該署960817公布施行之「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特
 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辦理繼續教育課程之機構,應於舉辦日期之二週前,向本學會提出繼續教育課程
 審查認定之申請,並於衛福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進行線上申請
 。不同活動日期且不連續請分件送審,逾期概不受理。
第三條繼續教育(含網路及學術討論會)課程認證
 一、繼續教育課程分成九大類:
   1.學會年研討會 2.神經及外科醫學會議 3.神經外科研討會 4.學術研討會 5.醫學雜誌發表論文
   6. 國內外短期進修 7.國際性神經外科研討會 8.醫學院臨床訓練會議 9.其他醫學會學術活動
 二、繼續教育課程應由醫學校院、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主
   管機關主辦。
 三、繼續教育課程需與醫學相關,且具有科學根據,並以增進全民健康為目的。
   本會可要求主辦單位,註明其課程內容是有科學根據或提供確實來源。
 四、繼續教育課程不可用為推銷商業產品,或招攬病人。如接受廠商補助者,應
   事先聲明。
 五、多節課程之繼續教育,每半日授課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全日授課時數不得
   超過八小時,至少需每半日簽到一次。
第四條繼續教育課程之各授課者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以上資格者。
 二、具有衛福部甄審通過之專科醫師資歷三年(含)以上,並曾任衛福部認定通過之
   教學醫院之專任主治醫師。
 三、非醫學類之專業人士:檢附學經歷資料及簡歷,另行審核。
 四、衛福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講師資料庫,已經核可之講師名
   單,可免檢附學經歷相關證件資料。
第五條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申請:
 一、開課機構申請:函送繼續教育課程認定申請表(表格一,共三頁)、繼續教
   育課程之內容、時數及授課者講學經歷至本會審查。
 二、個人申請:
   1.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論文者應檢附(表格二)。
   2.申請未經本會審查之開課單位核發之繼續教育積分證明要轉換為執業執照
   積分應檢附(表格三),並檢附該上課證明,(內容應包括姓名、身份證字號
   、日期、地點、課程名稱、積分類型、積分數、主辦單位、審核單位、認可
   文號) 。
 三、以上申請案需將紙本送至本會,並同時於衛福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
   」進行線上申請。
第六條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認定由本學會繼續教育委員會認定之。積分點數之認定均依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每次活動申請案酌收行政手續費 :(無論審查通過與否皆須收費)
 一、開課機構申請,每件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以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論文申請積分者,每篇新台幣伍佰元。
 三、個人申請未經本會審查之開課機構核發之繼續教育積分證明要轉換為執業執
   照積分者,酌收行政處理費每學分新台幣伍拾元,每次最多不超過新台幣伍
   仟元。
 四、個人申請住院醫師之繼續教育積分,每件新台幣壹仟元整。
第八條參加本會主辦、委辦或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及學術研討會者須申報實際參與時數
 。冒名頂替或溢報者,該次不予計分,並呈送自律委員會予以告誡。屢犯者本會
 不再予以認證 。開課機構必須近三年內不曾有嚴重違反本學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
 辦法或施行細則之記錄。
第九條個人繼續教育學分已向其他單位申請者請勿重複計分,違者該次不予計分,並呈
 送自律委員會予以告誡。屢犯者本會不再予以認證。
第十條開課機構如對於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有異議,需於接獲本學會繼續教育委員會之
 認定回覆函十日內以書面申請再認定,逾期不受理。再認定之申請以壹次為限。
第十一條未經本學會函覆同意認定前,開課機構不得自行公告本學會認定繼續教育積分點
 數,或刊登類似之廣告;未經本學會同意協辦前,不得自行公告本學會為協辦單
 位。違反本規定者,得拒絕予以認定。
第十二條各項繼續教育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或電子化認證,不得以蓋章替
 代。
第十三條開課機構應於每一次辦理繼續教育課程完成一個月內,將簽名冊自行登錄於衛生
 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出席人員簽名冊正本應應自行保留六年備查
  
第十四條本會得派員至現場監督維持繼續教育課程之品質,並提供改善意見。開課機構若
 無法於限期內改善者,經本學會繼續教育委員會核定後,將停止受理其繼續教育
 課程之認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本學會繼續教育委員會通過並報請衛福部核定後實施。
  
 附註: 
 繼續教育課程申請案一律線上申請,書面資料請於附件管理中上傳。
  
 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繼續教育委員會
 連絡地址:10687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4段266巷19弄1號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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